《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06-05-15 17: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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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公众参与环评更理直气壮了。近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

    据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

    该《办法》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有利于调动各相关利益方参与的积极性。

 第一,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

 第二,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第三,明确了征求意见的范围,要求建设单位在选择征求意见的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等因素,合理选择相关个人和组织。

 第四,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第五,规定了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五种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

 第六,明确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和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报送审查之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 10 日。

 第七,明确了信息公开三阶段的要求:在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 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在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第八,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该《办法》同时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来自sina.com.cn